欧洲人权法院为“新欧洲”提供了一座地标性建筑,位于远离市中心的地方,靠近河流。
在考虑业主对场地的要求时,法院的业务性质本身表示建筑应当既具备亲和力、人性化,同时保持应有的尊严。保护和提高场地的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目标,同时,运营的经济性和创造一个“自然”环境同样重要。
在设计过程中,方案的基本布局经过了极限测试,尤其是在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共产主义阵营解体的背景下,导致建筑的办公区域增加了约50%,公共空间的面积也增加了25%。
欧洲人权法院的两个主要部门——法院本身和委员会——分别位于建筑顶部的两个圆厅内,外立面使用不锈钢包覆,辅以鲜红色的次要结构元素。入口大厅充满自然光线,访客可以从这里欣赏到河流的景色。建筑的“尾端”被分为两部分,包含办公区、行政区和法官办公室。